河南出台《办法》国企高管失职调走了也要追责(2)
发表日期:2014-04-02 点击 次处罚>>失职高管或终身不得被国企聘用
新规规定,贿赂和侵吞、占有、挪用国有资产是责任追究的重点。其中包括违规拆借资金或违规融资借贷;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采购的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将企业资产以不合理的价格出租或者发包等。
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三类:一是经济处罚,扣发薪金,追回奖励等;二是行政处分,即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三是禁入限制,指1到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国企聘用或者担任国企负责人。
记者从省政府国资委了解到,如果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该高管“终身不得被国企聘用”。所谓“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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