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2)
发表日期:2015-09-23 点击 次第四条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成员;
(二)无党派人士;
(三)党外知识分子;
(四)少数民族人士;
(五)宗教界人士;
(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
(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
(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
(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
(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
(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相关阅读:
- ·中国共产党商丘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议(2017-01-03 11:45:00)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11-03 16:01:32)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07-18 09:21:21)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2016-06-01 09:11:58)
-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2015-06-17 09:09:55)
Copyright @ 2012 - 2019 www.mqwsg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民权县直机关工委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4022883号
电话:0370-8550006 地址:民权县人民路中段1号
邮箱:mqwsgw@163.com QQ: 83028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