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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3)

发表日期:2015-09-23 点击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五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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