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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4)

发表日期:2015-09-23 点击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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