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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违规发放补贴情节严重将被降级或撤职(3)

发表日期:2016-06-11 点击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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