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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5)

发表日期:2016-10-18 点击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2016年10月18日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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