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当前位置: > 高层聚焦 > 政策解读 >

离婚时房子有无你的份?不是名字说了算(4)

发表日期:2016-07-26 点击

  ■情况一
  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割。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一方能够证明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
  ■情况二
  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双方离婚时,房产证名字一方如果否认在购房时另一方的出资,且另一方不能证实自己的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情况下,另一方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也无法判决给另一方适当补偿。
  ■情况三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不能因为婚后取得房产证就认定该房产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结合财产来源细分婚前婚后两部分依法进行分割。
  ■情况四
  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的产权人所有,贷款由其继续偿还,但取得房屋一方应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增值部分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相关阅读:

Copyright @ 2012 - 2019 www.mqwsg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民权县直机关工委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4022883号

电话:0370-8550006  地址:民权县人民路中段1号

邮箱:mqwsgw@163.com QQ: 83028366

[后台管理]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