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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需纪律与法律“无缝衔接”

发表日期:2014-08-04 点击

  文章来源:中国党政干部干部[作者:高波]
  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的“打虎”行动有目共睹,人心大快,信心大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这对于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果,提升治理腐败科学化水平和权威性、效率性,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反腐法治化,既是法治建设增长极,也是治理腐败制高点。它有两大基础模块:一是立法,重在“立法必良”;二是执法,贵在“立法必行”。应当看到,这两方面仍有些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如法律“网眼”有疏有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个别有部门利益倾向的“恶法”成了反腐“拦路虎”,选择性执法造成肃贪压力衰减的“漏斗效应”等。
  众所周知,“权力入笼”是反腐必由之路。在我国,权力囚笼实有两重,即“纪律之笼”和“法律之笼”。这本是巨大优势,在惩治打击上可有倍增效果。然而,如纪律与法律间“缝隙”过大,或衔接不够有断层,却会带来反向效果,既造成执纪困境,也凸显法治滞后,甚至有执纪量刑“两头不靠”的尴尬。如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受贿案,公诉机关虽认为其捐往寺院的百万贿款属受贿,但法院却未予认定。围绕该案的争议,涉及司法技术,也直指深层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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