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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2)

发表日期:2016-07-18 点击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问题上,不存在纪法分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我们党是全面执政,从立法、司法到执法,从中央、地方到基层,各项工作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原则问题上,决不能有任何含糊和动摇,决不能遮遮掩掩。任何遮掩、包装,不但迷惑不了别人,反而只能麻痹了自己。
  把纪律挺在前面,就要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把党章规定的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概括归纳为“监督执纪问责”六个字,这是对纪委职责的准确定位。依纪监督是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最日常的工作;发现问题就要严格执纪,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体现对党员、干部的真正关心和爱护;对引起严重后果、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害的就要严肃问责。“四种形态”就是纪委履行职责的具体抓手。要转变惯性思维,创新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真正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的日常化,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到实处。
  先锋队只有从严管好自己,才能在国家和民族事业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模范带头作用。要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维护党的肌体健康,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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