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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改”杜绝权力监督真空地带(2)

发表日期:2016-11-15 点击

  全新的国家监察机构将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凸显了做实人民监督权的法定效力和政治效应。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权力授受关系来说,新的监察委员会从政府内设机构变为“民意执行机关”,有利于摆脱部门化弱监督模式,提高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的对称性。从监督成效评价来说,“新监委”应当可在年会制的人大上报告年度履责情况,并接受监督的再监督,有利于加大对国家机器运转及其行权主体的事前、事中监督力度,也事实上拓展了人大代表行使权力的领域和审议监督的内容。这既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生性改革,也是对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内涵式优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的“新监委”,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人民“依宪监督”的专责机构。换言之,毛泽东同志在“窑洞对”中设计的“让人民监督政府”的“民主新路”,在当下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拓展延伸,走的正是扩大人民民主、落实人民监督的新路子,抓的正是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的“两结合”,这也深度契合了我国政治改革的根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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