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新闻
当前位置: > 时事发布台 > 时政新闻 >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7)

发表日期:2013-12-09 点击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10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128日电) 

 

 

  《 人民日报 》( 20131209 06 版)

 

相关阅读:

Copyright @ 2012 - 2019 www.mqwsg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民权县直机关工委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4022883号

电话:0370-8550006  地址:民权县人民路中段1号

邮箱:mqwsgw@163.com QQ: 83028366

[后台管理]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