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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专家:用断崖式降级阻止失职官员“悄然复出”(2)

发表日期:2014-08-21 点击

不给那些“不求有功、只求无过”的庸官可乘之机

 

“降级”是《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之一。

 

《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一旦违反《公务员法》,将根据其违纪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是一种正常的行为。

 

如何看待官员“断崖式降级”?

 

中国社会科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周汉华认为,这种“断崖式降级”,是一种是“纪律处分上的进步”。

 

“过去处分官员,长期使用撤职和开除。而其他手段,如警告、记过、降级,使用得非常少。这就给了那些不求有功、只求无过或者居其位不谋其政的庸官可乘之机。因为这些官员的情节,构不上撤职和开除。所以,实行多种纪律手段,有利于调动不同层级公务员的积极性。”周汉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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