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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出台

发表日期:2015-05-22 点击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5月21日电(记者李婧)今天,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根据办法,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充当诉讼掮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评估、鉴定等中介机构的,经所在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除按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可以采取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八周岁;(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五)身体健康。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四)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此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也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办法还指出,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除按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可以采取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在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二)一年内拒绝履行陪审职责达三次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的;(四)利用陪审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五)充当诉讼掮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评估、鉴定等中介机构的;(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七)有其他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行为的。
  实施办法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一般先由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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