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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以党内法规规范党内生活(2)

发表日期:2017-02-14 点击
  以提高全党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克服本领恐慌为着力点建立健全学习制度
 
  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强调指出:“指导一个伟大的革命运动的政党,如果没有革命理论,没有历史知识,没有对于实际运动的深刻了解,要取得胜利是不可能的。”为此,他向全党发出开展学习竞赛的号召。
 
  1940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对干部教育的方针、课程等内容作出规定,强调全党干部都应当学习和研究马列主义理论及其在中国的运用。同年3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指示》,要求在职干部按文化、理论程度分类进行学习。194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提出在职干部应努力学习业务、学习政治、学习文化、学习理论,同时必须加强时事与政策的学习。全党整风运动开始后,全党的学习运动纳入到了整风运动的轨道进行。1943年1月,中央又作出《关于征调敌后大批干部来陕甘宁边区保留培养的决定》等。
 
  强化对党内和公务人员的监督,实施党内巡视和监察制度
 
  为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证党纪党规严格执行,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延安时期还实施了党内巡视和监察制度。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对党内巡视工作作出规定指出:“各级党的委员会为了了解下面的情况、便利于工作上的指导起见,上级党委得向下级党委派遣巡视员,传达上级党委的意见,考察下面的情形报告上级党委”。《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也规定:在“区党委之下,得设监察委员会”。
 
党的七大党章把“党的监察机关”专设一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同时,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机构内还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边区审计处,主要审核边区行政机关预决算以及收入、支出、征税、拥有财产多少等事项,尤其是对“贪污、舞弊及浪费事件”重点审计检查。   (摘编自《党建》2017年第2期 赵耀宏/文)
 
(来源:共产党员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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