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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官德”首先是一种“制度伦理”(2)

发表日期:2011-11-04 点击

    历史和事实证明,个体的道德理性力量是有限的,只有依据制度、依据长期完善健全的法律规则运行,公权力才能合理履行职能。时至今天,我们早已告别了依靠官员“权力慎独”自律感和道德感来维持吏治清明、天下大治的人治时代,大步走向了依法治国、制度管人的文明民主社会。法律制度对于权力的监管力,远远要比权力的“自觉性”更可靠、更有效力。由此催生和保障出来的“官德”才是牢固和可靠的。

 

    在此基础上,“官德”才能继续外延与社会普遍的道德标准相重叠吻合。譬如官员不贪污、严格按照制度办事、用好自己手里的权力,这是“制度伦理”涉及的官德规则;而亲民的态度、勤勉奉献的工作作风等,则就是构建在“制度伦理”之上的官德内容。

 

    从这个意义上说,官德是区别于普遍道德的“特殊道德体系”,就好像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一边体现官员的职业素质和行为规范,一面则体现官员作为一个社会人的基本道德修养。所谓“廉洁奉公”,“廉洁”代表前者,而“奉公”则隐喻后者。两者缺一不可,日常性的制度执行监控与职业道德培训双管齐下,才会发挥出最大的官德保障推动力。   (陈一舟)

 

(来源: 新华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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