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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高保低赔”横行,职能部门在干啥

发表日期:2011-09-24 点击

    记者日前对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大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机动车保险定价“猫腻”多多,广大消费者则被无辜“吸金”:价值仅三四万元的旧车,须按十万元的新车价交纳保险费;出了事却只能按旧车价理赔--这样的“霸王条款”在车险行业竟大行其道。(新华网919报道)

 

    对车险领域实行多年的“高保低赔”,车主感到气愤的同时,也很无奈,因为这是“霸王条款”,没有商量余地。专家也仅限于呼吁保险企业加强诚信建设,保障消费者利益。对此,笔者不禁疑惑,对于多年横行,消费者早已怨声载道的车险“高保低赔”问题,我们难道只能寄希望保险公司大发慈悲,手下留情吗?

 

    所谓“高保低赔”的车险霸王条款,具体是指旧车投保时,保险金额都须按新车购置价来计算,而在出险理赔(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时,却参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款。按照规定标准折旧后,最终赔偿金额最多相当于新车购置价的20%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说,任何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都不得高于当前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即车辆目前值多少钱,其保险金额就是多少。显然,我国保险行业通行的“高保低赔”有违法之嫌。这不仅是理论上的阐释,司法实践也完全支持这一观点,相关案件因为是非清楚而被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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