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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发文谈“醉驾入刑”:法律莫留模糊空间(2)

发表日期:2011-05-30 点击

    现代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性。”所谓“不可避免”,换句话说,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实践而言,“有条件”影响这种“不可避免性”、破坏这种平等的,往往都是权力、财富的掌握者。高晓松案,让我们看到了“名人”在司法面前只是“人名”;当公职人员酒驾后,是否能与普通公民一视同仁,而不是大醉化微醉、微醉化无醉,更关系到“醉驾入刑”实际威慑力,关系到全社会的公正信心。

 

    “醉驾入刑”一个月,我们看到,在舆论的督促下,司法机关正在努力压缩模糊空间,减少执法弹性。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日前表示,已经要求各级法院把最近宣判的案件上报。最高法院将认真总结各地经验,选择典型案件,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发给各级法院探讨使用。应该说,这样的努力正是司法对公众“公正焦虑”的良好回应。从这个意义上说,“醉驾入刑”给全社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普及课、公平正义课。

 

(来源: 人民日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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