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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瞒报必须“零容忍”(人民时评)

发表日期:2011-07-07 点击

  我们或许永远也做不到“零事故”,但对重大事故的瞒报迟报行为绝不能留下容忍空间

 

  渤海湾,840平方公里的清澈海域,相当于一个城市的面积,一夜之间一类水变成劣四类。

 

  75日,国家海洋局通报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造成的初步后果。此时距64日海底溢油事件发生已过去31天。虽然中海油方面称“没有瞒报”,但一个月时差或许折射出企业对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逃避,对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漠视。

 

  《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事故之后,须“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看看中海油方面的“事故之后”吧,不是以沉默应对媒体,就是以删帖应对网络,而对于水污染程度如何、水产品是否被污染、会不会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被动公开都谈不上,更遑论向沿岸渔民、社会公众主动通报了。

 

  虽然我们一再强调“安全重于泰山”,但在很多领域仍难实现“零事故”——包括漏油事故。正因此,及时通报尤显重要。如果说,发生事故确是“成因复杂”,甚至有“意想不到”的情况,但之后采取瞒报,则完全是一种“人为因素”,性质当有所不同。

 

  近年来,对于突发事件、公共事件的早报、快报,已基本成为共识。然而一些大型企业在信息公开方面还非常欠缺。20107月中石油大连新港漏油事件、紫金矿业污染事故等,都是如此。这背后自然是特别简单的利益考量:一方面,披露事故造成股价下跌,形成巨大的直接损失;而另一方面,瞒报缓报、多方公关把大事化小,“捂盖子”收益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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