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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5月1日起施行(2)

发表日期:2011-04-30 点击

  新法还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两部司法解释出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这个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补充了危险驾驶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罪名,并对一些罪名作出了修改。司法解释中补充的罪名包括:危险驾驶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食品监管渎职罪。司法解释中修改的罪名包括: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修改为强迫劳动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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