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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最低消费”纯属霸王条款

发表日期:2011-03-04 点击

湖北省赤壁市在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后,对用户设置每月5吨的保底用水量,用水不足5吨的按5吨收费。赤壁市供水总公司办公室程主任称,目前水价太低,企业亏损严重,不得已才出此决定,待今年上半年水价将上调后,保底用水量将取消。(31日《京华时报》)

 

近年来,诸如电信、餐饮等行业的“最低消费”早为公众诟病,没曾想,作为生活必需品的自来水也搞“最低消费”——“用水不足5吨的,也要按5吨收费。”这是典型的强制消费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任何形式的“最低消费”,实质上都是以自制的格式条款来强制交易,都属于霸王条款。

 

特别是自来水公司给出的理由,则更是一种强盗逻辑。且不说水企是否亏损,即便亏损,也应先从自身找原因,首先检视一下企业在技术和管理层面有没有耗费不合理的成本,而不是一门心思地通过涨价或者是强制消费的方式转嫁成本。更何况,水企是否真的亏损,还是一个问号。一个最浅显的道理是,如果因为消费者正常用水而亏损,“最低消费”的结果只会增加用水量,而用水越多岂不是亏得越多?很显然,供水公司是想用老百姓“最低消费”中的那部分冤枉钱来弥补所谓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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