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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五问酒驾肇事逃逸自首与量刑(4)

发表日期:2011-02-05 点击

    酒精检测不是认定酒后驾车唯一证据

 

    问:如果肇事人确实是酒后驾车,其肇事后逃逸,等到酒精浓度下降到无法测出之时再自首,这样岂不是规避了法律对酒后驾车的处罚?

 

    答:酒精检测报告并不是认定酒后驾车的唯一证据。司法实践中,对于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一段时间后再投案自首,导致血液中无法检测出酒精的情形,如果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肇事人系酒后驾车,例如,有多名证人证明肇事人曾在肇事前饮酒,或者发生交通肇事后现场目击证人或被害人证明肇事人身上有浓烈酒味,这些证人证言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那么,也能够认定肇事人系酒后驾车。

 

后驾车一般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问:酒后驾车这一情节对量刑究竟有多大的影响?

 

    答:酒后驾车一般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要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系酒后驾车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此情形下,酒后驾车就成了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定罪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法定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 新华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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