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市民等于三个农民”亵渎生命尊严
发表日期:2012-05-23 点击 次 记者5月20日从公安交管部门获悉,今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已从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仍执行2011年度的赔偿标准,5月1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执行新标准。按新标准,城市人口(未满60周岁)如果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死亡赔偿金36.7万余元,比去年增加4.6万余元。农村人口死亡赔偿金为13.7万余元。(5月21日《楚天金报》)
同样是交通事故,同样是一条人命,只因死者户口性质的不同,赔偿标准就大相径庭。生命还分三六九等,人的生命价值与户籍紧紧联系在一起,这不是歧视农民吗?《侵权责任法》早已生效。同命同价正在逐步成为社会共识,相关部门仍然坚持以户籍衡量生命的价值,有些不合时宜。农村人口死亡赔偿金只有城市人口的三分之一强,相关部门拟定差距如此之大的赔偿标准,底气从何而来?仔细研读《侵权责任法》,我又不得不承认相关部门的规定有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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