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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新规:富人可交罚款穷人只能坐牢?

发表日期:2012-09-28 点击

25日,在郑州举办的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说,要积极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并作为特别程序规定在法律里。据悉,明年1月出台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对“刑事和解程序”作出专章规定。(9月26《河南商报》)

 

  刑事和解的“另一只靴子”即将落地,相关规章“付梓”推行后必将对现有的司法实践产生全局性的影响。因之关乎到每位公民的切身权益,新举分娩前夕的这段时间,坊间民意中的疑惑或焦虑都应得到正视,以期在程序设计上最大程度规避各种可能出现的“漏洞”。

 

  从一些地方的“试水”来看,大多采取了对“和解”全程录音录像及网上办案等“透明化”的办事路径,但即便如此,刚性制度鞭长莫及的“人情关系”等“暗箱因素”对机制的可能扭曲,却异常令人担忧。

 

  例如,刑事和解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如一方受到胁迫,“和解”就应无效。关键是,如何评判双方完全是出于自愿达成了“和解”,及受到胁迫的边界和标准是什么。除了明显的“暴力恐吓”,如被告一方在权势上过于强大,而对受害人构成隐性的“心理压迫”,这样的因身份地位“不对等”所带来的“势力”差异,在评估“和解”的效力时,是否也应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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