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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用法治精神建设现代政府

发表日期:2013-03-19 点击

昨日上午,新当选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新一届政府要实现持续发展经济、不断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这三项任务,需要有建设创新政府、建设廉洁政府、建设法治政府这三大保障,而建设法治政府尤为根本,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

 

  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可以说是把法律放在了神圣的位置,而这本是法律应获得的位置。在一定意义上,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就是法治经济、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其中,又以法治政府的建设为关键。当然,与其说法治经济、法治社会的实现须以法治政府的建成为前提,不如说三者乃是一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构建的关系,但人们不能想象的是,没有法治精神的政府何以能孕育、催生、发展法治经济或法治社会。

 

  用法治精神建设现代政府,意味着政府作为一个整体必须置于法治精神之下。政府的存在形态、行为方式及其变动,都必须用法律加以确定,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在法治状态中,政府的权力是法定的,不是自己想要多大就有多大;政府的责任义务是法定的,不是自己想承担多少就是多少;政府的组织架构是法定的,不是自己想设几个部门就设几个部门;政府的开支是法定的,不是自己想花多少就是多少;等等。建设法治政府,归结为一句话,就是把政府装进法治的笼子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的自由意志受到法律约束,更多地表现为削权,称之为政府的“自我革命”并不为过,“甚至有割腕的感觉”,所以必得有“壮士断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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