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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诚信的社会就该让失信者寸步难行(2)

发表日期:2014-01-22 点击

其实在最高法联合其他部委签署《备忘录》之前,全国各省市的地方法院为了倡导诚信,惩治老赖,也经常出台“限制高消费令”之类的强制性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进行限制。但是由于地方法院发布的“限制令”限制范围有限,所起到的效果也不尽人意,比如被执行人一旦出了本省本市,“限制令”就很难再起到应有的作用。

 

但是这一次,情况显然已经大为不同,这是由国家最高法联合其他部委签署的《备忘录》,这也就决定了它所产生的限制范围,不再是一省一市,而是全国所有的地方,所有的省市,其对失信被执行人所产生的限制作用,所带来的压力,无疑是前所未有的。

 

要建设诚信社会,就必须惩戒失信行为,就必须要褒奖诚信行为。而从某种角度来说,惩戒失信比褒奖诚信更加重要,因为诚信是做人的基本,是处事的底线,即便没有额外的褒奖,我们也应该遵守。但是失信却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产生了严重的侵蚀和破坏作用,尤其是一些失信人拿着别人的钱花天酒地,潇洒自在,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一种误导作用,让人觉得讲诚信吃亏,不讲诚信反而获益。

 

所以,我们期待着《备忘录》能够发挥它的应有作用,能够对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产生强大的促进力。   (苑广阔)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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