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知情权”不能总在风雨后
发表日期:2014-05-13 点击 次11日下午,杭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5·
本作为民生项目的杭州垃圾焚烧厂,却不经意间引发了一场公共危机。事发后当地政府向公众发出了“确保群众知情权”的承诺,殊不知这个“知情权”似乎来得有点晚。
几乎与杭州垃圾焚烧厂项目同时成为新闻热点的,还有南京放射源丢失事件。5月7日,某公司在进行探伤作业期间,丢失用于探伤的放射源铱-192一枚,直到10日有关部门“锁定”放射源位置后才正式公开消息。又是一起“风雨”之后才体现群众知情权的活生生例子,饱受公众唏嘘。
诚然,在突发事件之后及时发布消息、畅通信息渠道很有必要,是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的有力措施。但一次又一次的危机发生,不得不令人反思,究竟应将知情权置于何处。
事发后“确保知情权”,在某方面间接反衬了在事前的“不知情”。作出这样的“选择”当然也不难理解。垃圾处理项目,即使让群众“知情”,到最后也难得到群众同意在其身边建设。但是项目如果不落地,城市垃圾又往哪里放?哪个地方愿意接这个烫手山芋?到最后,有关部门还是选择了对群众知情权的回避,“秘密开工”垃圾焚烧厂,于是有了后面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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