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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之间真正的“礼尚往来”都哪些内容?(4)

发表日期:2015-02-09 点击

 第二,“私来公往”亦非礼也。如果满足了“往来”的要件,是否就一定是“礼尚往来”呢?也不然。如果给公权力人物送礼或进行人情往来的目的是提要求,讲交换,要求对方公器私用、损公办事,进行“私利公报”、“损公肥私”等人情交易,即使双方有往来,也并非真正的“礼尚往来”。因为这样的往来混淆了公私的界限,违反了建立在私人情意和公私分明基础之上的“礼”的现代基本内涵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故曰“私来公往”亦非礼也。 

 

 第三,“违纪违法之往来”尤非礼也。传统礼法文化制度对礼法关系有着特别的安排,即按照天理、国法、人情的顺序而将人情置于天理、国法的管束之下。质言之,人情必须依乎天理、遵守国法,亦即“以法制情”或“法制人情”。在普通百姓社会日常生活层面,更讲究情意的平等性和交互性,从来不主张违法乱纪。然而,在当下中国,许多人情往来的不正之风却往往诉诸被请托者的枉法徇私、违法乱纪等行为,在动机、立意以及实际行动表现上都僭越了正常人情的范围,显然并非“礼尚往来”。 

 

 基于以上的分析可知:“礼尚往来”初衷或在体现和增进人世间温良亲善之情意,然不可沦落而流于反面,故须遵守三点,即须平等对等来往,须公私分明,须遵纪守法。    

 

(来源:人民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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