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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医疗法规的示范意义在于法治

发表日期:2015-03-04 点击

 医疗机构执业时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多处规定涉及医患关系处理,明确处理医患纠纷的四种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20150228日《南方都市报》)

 

 深圳向来是敢为天下先的先锋阵地,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先锋和最前沿,深圳引领了改革之先,发展之先,风气之先,因此,深圳的示范意义更具有标杆性,此时的深圳拟颁全国首部地方医疗法规,更具有示范性,也具有引领性,而且也是法治性,是规范医疗发展、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的带动,更是意义超前,也有标杆性引领医疗事业发展的作用,用法治思维解决医疗事业发展更具有超前性,也具有规范性,而且也是依法治国的最好实践。

 

 大家都知道,医疗改革颇受百姓诟病,医患矛盾和纠纷更加频繁出现,医疗资源的共享受到限制,医疗的监管和违法责任不具有强制性,这些从一定意义上说,让医疗改革是在无序或者说是百姓不满意的轨道上前进,法治成为了苍白,更是空白。

 

 这一方面有体制和机制的问题,体制和机制不顺,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享受不平等待遇,资源的浪费大。另一方面,法律的规范性不强,法治没有更好地去占领,而让无法无序占领了医疗机构,医院不怕治病,怕出事,一旦出现医患矛盾和纠纷,既危害到了患者的利益,也影响到了医院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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