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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大家手笔:法律文化需要自己的“底盘”(2)

发表日期:2015-07-13 点击

  当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应加以区分和鉴别,而不应“照单全收”。从现代适应性角度考察,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完全过时的价值,二是不完全过时的价值,三是完全不过时的价值。第一类如“三纲”之类不平等价值观、“守节”之类泛道德义务观、严刑峻法的重刑主义等,对此类应加以摒弃。第二类如“民贵君轻”的民本主义和“法不阿贵”的平等执法诉求等,对此类价值可以进行“版本升级”,使之具有现代适应性。第三类如“天人合一”和“道法自然”的天道观、“道并行而不相悖,万物并育而不相害”的宽容观、“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信义观、“天下人皆相爱”的兼爱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观等,此类价值应加以发掘提炼。

 

  我们可将具有现代适应性的文化价值作为法律价值的“底盘”,然后构建中国的现代法律文化,并通过法律文化的中介,把中国文化与现代法律制度联结起来。这样,传统的文化价值会获得新的生命力,而建立在这种法律文化基础上的法律制度不仅具有现代功能,而且会成为中国文化的价值载体。同时需要考虑到,法律制度不是抽象符号,法律制度运行效果对于法律文化具有重要影响。如果法律制度的运行效果不佳甚至与法律制度的目标和初衷相违,那么,就会扭曲和消解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价值,进而影响公众的法律信念。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奉公守法和严格执法,会对现代法律文化的形成、确立和发展产生良好示范作用;反之,执法者胡作非为,会严重妨碍和颠覆现代法律文化。与此同时,司法机构的形象对于法律文化也会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确保司法公正是促进现代法律文化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鸿钧)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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