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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曝光不文明行为也要守法(2)

发表日期:2015-08-17 点击

根据当代的法治理念,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也应给予基本的尊重,尽量不伤害其人格尊严,不给其贴上犯罪标签。譬如,在过去的实践中,部分地方将嫌疑人或被告人游街示众,以羞辱的方式震慑犯罪分子。随着时代的进步,对犯罪分子的必要保护被日渐重视,给犯罪嫌疑人戴头套、电视台播出时打马赛克的做法逐渐被运用到实践过程中。特别是今年2月以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的安排,禁止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进一步推动了文明执法进程。

 

众所周知,不文明行为不过是违反道德的做法,远未上升到违法乱纪的严重程度,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没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大。特别是,文明守则多依靠道德感召和舆论压力发挥着宣传、劝导、提醒的作用,并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功能。举重以明轻,对性质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尚不宜毫不遮掩地曝光,对十分轻微的违反道德的行为更不能丝毫不留情面地宣扬曝光。试想,根据法律,连人人都痛恨的小偷小摸行为都不能做露脸式报道,有什么理由对穿拖鞋、抠鼻子等行为毫不留情地曝光?而且,相比于公共场合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等行为,穿拖鞋、抠鼻子等行为可能仅属于个人的不良习惯而已,远未上升到危害社会公德的严重程度。不加选择地对此予以曝光,反而会激发被曝光者的抵触情绪,造成严重的对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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