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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以制度完善凸显“权利的价值”

发表日期:2016-05-18 点击

   法治的核心价值是权利。国家赔偿制度的不断健全,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公民权利价值的凸显以及公权力责任伦理和约束的强化

      

  5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和法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42.3元人民币,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新近刷新的国家赔偿标准,让人感受到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切实进步。

 

  日赔偿标准的上涨,其实只是法律的“规定动作”。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年国家统计局都会发布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两高”再据此确立国家赔偿的日赔偿数额标准。此次调整,依据就是国家统计局513日公布的2015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3241元。这种动态的调整,意味着国家赔偿标准将持续刷新。

 

  法治的核心价值是权利。在国家追诉犯罪的过程中,当公民最基本的生命自由权因为执法部门过错而受到侵害,理当获得体面的国家赔偿,这是现代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逻辑结果。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当初否定国家赔偿责任到确立国家赔偿标准,从严格的责任限定到赔偿范围的不断扩大,国家赔偿制度不断健全,赔偿项目的扩展、赔偿程序的优化、精神抚慰的增加,都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公民权利价值的凸显以及公权力责任伦理和约束的强化。

 

  与无可估价的生命自由相比,金钱上的数额标准可能显得冷冰冰。但就国家责任的承担而言,赔偿必须有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限额。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从1995年每天17.87元到如今的242.3元,20年来日赔偿数额增长了13倍。正是在不断上涨的赔偿标准中,国家赔偿的功能目的逐渐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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