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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外包”成为政府的懒政缺口(2)

发表日期:2016-08-30 点击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是服务方式的创新,而不是责任的转移。政府在促进公共服务外包的过程中,首先要先处理好政府和社会企业的关系,既要保证社会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独立性,又要保证对社会企业适度的监管。通过政府部门适度的监督和调控,保证社会企业能够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更满意的服务,不偏离公共服务的“服务”这一正轨。

 

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是对公共服务体制的破冰尝试,但是“外包”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因此,在政府在“外包”的过程中不能盲目,要合理划分公共服务“外包”的领域,实行有限“外包”,不能“外包”的坚决不能实行“外包”。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公共服务外包的多元化,引入竞争模式,严格外包资格审查,选择信誉好、管理强、专业服务人才充足的社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来承担公共服务。最终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具有我国特色的公共服务外包新模式。   (赵霞)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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