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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新加坡经验

发表日期:2016-06-23 点击

        新加坡是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之一。例如,新加坡财政部公共服务处司长陈文华在谈到如何处理小礼品时,从抽屉里拿出一张收据,托起桌子上的一个铜色小乌龟说,“这是我付了两块新元买下来的”。新加坡反贪治腐的奥秘何在?

 

严格而代价高昂的惩戒制度,使得官员不敢贪

 

新加坡的《防止贪污法》规定,只要行贿或受贿任何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受贿或行贿,而对方又提不出相反的证据,贪贿罪即可成立;只要收受了与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签约人或其代理人的报酬,不管是否为对方谋取利益,也不管收受多少好处,都认定为受贿行为;贪污贿赂的客体(即报酬)包括金钱、礼品、职位、就业机会、免除债务或义务、各种类型的服务等;任何人不论直接还是间接贪污性地索取、接受、同意接受,或者行贿性地提供、许诺提供、提议提供上述报酬,不管数额大小,一律构成犯罪;政府公务员和国会议员贪污受贿,要加重处罚。

 

《反贪污法》则进一步规定,贪污受贿的公务员一经落实,不但要追缴贪腐所得,开除公职,处以监禁,施以罚款,还要没收该公职人员在职期间缴纳的全部公积金,并且在以后不得再担任任何公职;即使将来自办企业也不得担任董事。犯事公务员的直接领导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反贪污法》中的所有条款对任何一名公务员都适用,而且职位越高、处罚越重。强调要“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经济上倾家荡产”。《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则更是近乎于苛刻地规定,既使贪污受贿者已经死亡,也要继续追缴其贪污受贿的赃款赃物,充分彰显了新加坡政府铲除贪腐,除恶务尽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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