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465名省部级高官受处分有啥警示意义
发表日期:2012-05-18 点击 次 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昨天刊登该局副局长崔海容11日在香港廉政公署第五届国际会议上的发言。崔海容透露,过去30年,中国共有420余万党政人员受处分,其中90余名省部级官员因贪腐被追究司法责任。(5月15日《京华时报》)
读过这则消息,笔者既感到震惊,也为这些高官感到痛心。在这些省部级官员中,有90余人因贪腐被追究司法责任,包括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青、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等。其中,仅2003年到2011年的9年时间里,因贪腐被移送司法机关的就有42000余人,如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陈良宇等。“前车之鉴,后事之师”,30年465名省部级高官受处分,尤其是90余人因贪腐被追究司法责任,甚至有的被执行死刑,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警示教育意义:
法不可犯,刑也上大夫。“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我们是法治国家,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不管级别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成克杰、胡长青、王怀忠、郑筱萸等被执行死刑;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这都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那些有特权思想的官员也是一种警醒。
违法必究,功过不能相抵。我们可以想象的到,能够做到省部级的官员,肯定曾经有过辉煌的历史,也曾经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过贡献。但是,哪怕职位再高、地位再显赫,只要在位不为人民服务,而为个人或小集团谋私利,犯下罪行,党和人民决不能容忍,都将被严厉问责;哪怕贡献再大,在法律面前也功不能抵过。陈良宇、成克杰就是最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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