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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开公车偷情”暴露“五宗罪”(3)

发表日期:2014-05-13 点击

其四,责任缺失。在其位,谋其政,担其责。据新绛县政府网显示,200401月至200702月,胡春生任山西省新绛县行政执法局局长。200702至今,胡春生任山西省新绛县司法局局长,主持司法局党组全面工作,并负责全局干部队伍建设。作为担负着管理干部工作的领导干部,不能用清正严明的党风、政风、家风来要求自己、规范自身,不将心思放在干好工作、带好队伍、服务人民上,反而放纵自己,全然将党和人民赋予的责任抛在了脑后。己不正何以正人。这样的领导干部,又怎么可能带出一个作风严明、素质一流的干部队伍呢。责任意识匮乏的领导干部,不栽在“色”上,也会倒在“责”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做到恪尽职守、尽责为民,才能正衣冠、洁品行。

 

其五,知法犯法。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作为司法局长,而且曾经长期从事过行政执法工作,按理尤其应该懂法守法用法,应该明白“公车私用”是违规违纪的、“与人偷情”是违法缺德的,应该自觉做法律尊严的守护者、捍卫者,但是,令人痛心的是,其却知法犯法,因“色”被免,也纯属罪有应得。各级各地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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