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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 不如实汇报工作违反了哪条纪律?(2)

发表日期:2016-07-27 点击

【案例分析】

 

《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中李某在省里工作组视察该县畜牧业发展情况时,虚报全县牛羊养殖数量,并从外地紧急高价购入近百头牛羊,属于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是工作上的渎职行为。这一行为既造成严重经济损害,又在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李某作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对其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

 

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一种错误认识:在上级单位检查工作时弄虚作假,糊弄应付,即便造成不良影响,也不算什么。殊不知,这类行为违犯了工作纪律。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相比,工作纪律看似不起眼,却同样事关党的事业兴衰成败,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各级党员干部应牢记职责使命,强化自我管理,严格遵守党的工作纪律,履行好各项应尽职责。

 

(来源:共产党员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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