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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

发表日期:2014-03-31 点击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四条节庆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审批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下列节庆活动: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节庆活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的节庆活动;
  (三)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公祭类节庆活动;
  (四)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举办的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负责审批本地区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除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负责审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的除第二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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