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
发表日期:2014-03-31 点击 次第三章审批原则
第八条节庆活动的审批应当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从严掌握,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
第九条举办节庆活动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动经济发展、弘扬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条公祭类节庆活动应当以祭祀中华民族人文始祖、祭拜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人物、纪念重大历史事件为主题,具有传承优秀文化、激发爱国热情、弘扬传统美德、增进民族团结的积极作用,举办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严禁举办宣扬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节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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