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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12)

发表日期:2015-06-17 点击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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