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15)
发表日期:2015-06-17 点击 次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人民日报》(2015年06月17日02版)
相关阅读:
- ·中国共产党商丘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议(2017-01-03 11:45:00)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11-03 16:01:32)
-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07-18 09:21:21)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2016-06-01 09:11:58)
-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2015-09-23 09:09:04)
- ·习近平批准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2015-04-13 14:28:04)
- ·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2014-05-30 15:58:37)
Copyright @ 2012 - 2019 www.mqwsg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民权县直机关工委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4022883号
电话:0370-8550006 地址:民权县人民路中段1号
邮箱:mqwsgw@163.com QQ: 83028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