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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15)

发表日期:2015-06-17 点击

  第三十四条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人民日报》(2015年06月17日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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