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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法规室答疑:怎样算是"妄议"中央大政方针(2)

发表日期:2015-12-28 点击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执纪实践中,对于涉嫌故意犯罪且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或者被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涉嫌过失犯罪,可能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也可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与移送司法后的司法处理结果保持协调。对于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可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则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对党员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涉嫌犯何罪、司法机关可能做何处理有不同认识,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先依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前,至迟应当在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前,依据司法机关对党员涉嫌违法犯罪处理意见做出纪律处分。如果移送司法前已经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在司法审判中作出无罪判决的,应当根据司法审判结果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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