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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发展历程(2)

发表日期:2015-10-29 点击

  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渐进发展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关党建工作被提上重要日程。1998年3月,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这是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对机关党的设置、职责、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内监督、机关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进行了细化要求,并对机关党的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关系进行了明确。从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健全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责任制”到“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都是在其他重要文件和条例中的一条内容,要求也都比较宏观和笼统,在具体实践中,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不知如何操作,如何考核,如何担责,亟需从中央层面进行规范和统一。为了进一步明确党建工作责任,2006年6月,中央专门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主要责任和工作目标、主要工作措施和考核及考核结果的运用,都进行了明确。提出“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书记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地方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这一时期,党明确提出“党委抓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此后,各省市区纷纷转发或出台相应的实施意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才由“虚”逐渐变“实”,并成为党委(党组)年终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德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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