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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治吏之长策(2)

发表日期:2015-05-26 点击
  法家主张依法考选,依法赏罚,不赦不宥治官驭吏,充分发挥官吏作用
  战国兴起的法家吸取儒家学说不能行之于当时的教训,在总结治吏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依法治吏的主张。商鞅指出:“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主张用法律来管理官吏,依法考选,依法赏罚,不赦不宥治官驭吏,充分发挥官吏作用。
  韩非在商鞅“依法治吏”的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一整套依法治吏的理论,强调“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观点,通过驭官而达到驭民的目的,既治官也治民。作为国家至高无上的君主是通过庞大的官僚群体按照职务分工管理社会,治理国家,统御百姓。这个观点是战国以来出现的官僚制度对专制主义国家运行作用的总结。
  明主该如何治吏?法家主张依法治吏,强调依靠法律来管理官吏,要求赏罚分明,不赦不宥。“圣人以功授官予爵,故贤者不忧,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驭民之官与治下之民一并适用族刑连坐之法,使官吏虽受命于千里之外,也能尽忠于庙堂之上。法家还针对乱世列国之间冲突不断,国内各阶层之间矛盾尖锐的情况,强调君主“不恃人之爱为我也”,而是通过一赏一罚驾驭官吏。“故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在厚赏与重罚之间恩威并施,“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从而保证官吏忠于君主并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法家在执行过程中过于偏一与残暴,往往是奏效一时而难医根本。
  自汉后儒法两家合流,礼法结合、德刑并用不啻为一种综合为治的治吏模式
  由此观之,儒法两家的治吏思想是在维护君主专制的总目标下设计运行的,其积极因素为后世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发。然其局限性也值得我们思考并引以为戒。儒家的重德轻刑往往失之宽柔,法家的严刑重罚和驭臣之术又失之峻猛。自汉后儒法两家合流,礼法结合、德刑并用不啻为一种综合为治的治吏模式。当政者兼用儒法之术,霸王道杂之,以德怀柔,以刑惩顽,宽猛相济,既可收一时之效,又不失为治国治吏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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