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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治吏之长策(3)

发表日期:2015-05-26 点击
  在如何整顿吏治的问题上,“明主治吏不治民”成为后世统治者的共识,并随着治国理政经验的积累而不断丰富。后世王朝基本沿用了在实施礼义教化的同时强调实行法律手段,讲求综合为治。治吏的法律既蕴含着法家依法治吏的思想理论,也包含儒家依礼治吏的思想内容。
  诸葛亮曾经提到:“约官职,从权制,开诚心,布公道,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终于邦城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诫明也。”唐太宗主张:“致安之本,惟在得人。”“用得正人,为善者皆劝,误用恶人,不善竞进。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故赏罚不可轻行,用人弥需慎选。”
  明太祖朱元璋鉴于元末官场腐败,严刑贪墨之人,推行重典治吏。重典治吏可谓重矣,然却没有带来他理想中的吏治,“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无奈乎“朝杀而暮犯”。集三十年施政经验,他在晚年对自己重典治吏、法外加刑进行反思。以“法外加刑”“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来告诫后世子孙。强调一味的严刑只可收一时一域之效,却不能在根本上解决吏治问题,进而主张明礼多劝官,定律以绳顽。将礼法并用、宽严相济视为长策。清仿元“以汉法治汉地”,为国取材不拘一格,选贤任能不分满汉。
  经过历代思想家、政治家的传承与发展,“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治吏思想在“礼法并用,综合为治”的框架下不断完善,进一步系统化,成为中国古代治吏思想的重要内容。(2015年5月4日《北京日报》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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