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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口前移,纪委重在管纪律(5)

发表日期:2015-06-16 点击

  早在去年,中央纪委公布一些官员的案情时,频频用到“通奸”一词,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为此,中纪委专门撰文,指出党纪严于国法,党员违法必先违纪;党员干部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因此,“纪在法前”就必然是对党员的要求要比普通群众更加严格。然而,目前不少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存在交叉重复。比如,目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178条,其中有近70条的内容与《刑法》存在重复,其中有40多条是完全重复的。因此,中央纪委正在加紧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实现党规党纪与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其中一个基本准则是,凡是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党规党纪就应不再重复。党规党纪要体现自己的特点,着重规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证党员坚定理想信念、保持优良作风、坚守道德情操。
  庄德水指出,过去不少群众认为纪委是伸张正义的万能部门,遇到冤屈就去找纪委,纪委承担了很多不该承担的责任。纪委回归本职,就势必不能包揽一切、跨越法规界限,这就要求纪委对纪律审查工作作出清晰的界定,不该管的一律不管,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问责这三样主责。他提醒,值得注意的是,应防止党规代替国法的现象。原先,由于一些党规与国法有交叉,导致了一些地方出现了以党内处分代替法律惩处的情况,客观上造成党内法规成了某些人逃避法律惩处的挡箭牌。他建议,党内法规在修订中应体现“严于国法”的要求,使广大党员在遵守党纪党规时做到心有所惧、行有所矩,切实体现党内法规的严肃性。
  《人民日报》(2015年06月09日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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