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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一年增长2倍以上(6)

发表日期:2015-08-05 点击

  “前不久,股市出现大幅下跌,在一定程度上与非法集资有关。”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金融犯罪公诉科科长宋伟表示,非法集资假借金融创新之名进行场外股票配资活动,其实质是没有被纳入直接监管的借高利贷炒股,“如果没有大量的P2P平台非法集资形成巨大规模的场外股票配资效应,股票市场的下跌也许不会这么猛烈。”
  法院并非“讨债公司”
  ●投资人不愿正确面对投资规律,过度期待投资高收益而忽略了与之相伴的高风险
  严格说,非法集资并不仅仅是诈骗。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对于非法集资犯罪中最为多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让很多司法界人士觉得,没有拉开量刑距离。“我们办理的很多案件涉案金额都超过了亿元,但量刑最高也就到10年,没有体现罪罚相当的原则。”李晓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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