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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4)

发表日期:2015-04-07 点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出国()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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