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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责任“落地有声”

发表日期:2015-06-12 点击

 让责任“落地有声”

——对推进基层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的研究与思考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的重要职责,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体现。基层党委(党组)是落实主体责任最为具体的实践者,是“守土有责”的重要一关。然而,一些地方的党委(党组)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过程中,仍然存在思想认识模糊、工作措施模糊、考核运用模糊等现实问题。

  对此,本文从探究当前基层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具体现象入手,提出知主体之责、履落实之责、追失职之责等三个方面建议,希冀基层党委(党组)切实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落实主体责任的践行者、引领者、推动者、示范者。

  一些基层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模糊现象亟待解决

  过去,人们更多地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纪委职责,从而导致在一些基层党委(党组)不能正确履行主体责任,特别是少数一把手缺乏主体责任意识,致使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三个模糊”。

  思想认识模糊,知责不到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基层单位,一些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意识依然比较淡漠。

  有的乡镇、部门单位长期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看成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情,只需“党委挂帅、纪委出征”,对贯彻落实责任制满足于一般性工作部署和要求,具体指导和检查落实不够。

  有的乡镇、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形同虚设,很少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只停留以会议贯彻会议上。

  有的乡镇、部门单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为党委是领导主体而不是工作主体,只要开开会、讲讲话、表表态、签签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事后就很少过问,存在着“只挂帅不出征”的现象。

  个别领导干部认为主要工作就是抓改革、促发展、保稳定、强业务,没有把反腐败工作归入工作“主业”,错误认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虚功,是软指标。甚至有的领导干部还存在只要“业务成绩搞上去了就行,党风廉政建设抓不抓无所谓”等片面认识。

  工作措施模糊,履责不到位

  责任制定存在“抄袭化”现象。一些基层单位不结合实际来拟定责任制内容,普遍存在照抄、照搬、照转问题,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终结果必然是使责任制的落实只停留在表面上。

  责任分解存在“笼统化”现象。在制定责任分解方案时,有的单位内容不明确,存在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挡现象;有的没有贯穿到日常业务工作中;有的“责任状”千篇一律,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难以提出针对性强的硬性要求。同时,一些地方对反腐倡廉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的职责、目标、任务缺乏明确细分,部门在具体操作时边界不清,无处着力。

  责任考核存在“形式化”现象。在时间安排上,责任考核一般采取集中进行,让人觉得考核是走过场,意义不大;在组织主体上,有的不是党委(党组)来组织考核,而是以纪委的名义进行,而纪委对下级党政机关这个责任主体的考核,又变成了对下级纪委的工作检查;在考核形式上,多以听汇报、看资料、搞测评为主,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在考核内容上也缺乏客观标准。

  责任督导存在“弱势化”现象。有些地方和部门长期缺位,除了年初接任务、年终受考核外,中间缺乏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和提醒,也没有形成一些有效的日常督导方式,导致一些地方、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漠。

  考核运用模糊,追责不到位

  一些地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原因在于奖惩不分明,往往是干好干坏一个样,尤其是在责任追究上存在“好人主义,不想追究;相互推诿,不愿追究;利己主义,不敢追究;说情阻挠,难以追究;以功代过,掩饰追究;隐瞒不报,逃避追究”等现象。

  比如,一些地方虽然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但问责追究尚显刚性不足,存在“两多两少”现象。即处理一般干部多,倒查领导干部责任少;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少,甚至存在重大腐败案件中主要领导干部“毫发无伤”的情况。有的基层单位在责任追究方面怕影响单位荣誉,不仅自己不主动追究责任,甚至在上级追究责任之时,还通过各种方式打招呼、做工作。还有一些基层单位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没有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结果公开制度,难以保证责任追究公平公正。

  之所以造成追责不到位现象,主要是由于一些基层单位领导在责任追究上存在着“五怕”:一怕影响单位稳定,影响经济目标的完成;二怕影响单位评先评优,影响单位荣誉;三怕影响个人业绩评定,丢面子、失位子;四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引火烧身;五怕得罪人,工作不好开展。

  基层党委(党组)理应让主体责任“落地有声”

  结合当前基层党委(党组)工作实际,笔者认为要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重点应抓好“三责”。

  提高思想认识,知责任主体之责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强化“不抓是失职”意识。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抓不好是不称职、不抓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对反腐倡廉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确保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强化“两手抓两手硬”意识。作为基层党委(党组),必须全面把握主体责任的内涵,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建立健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协调推动重点任务的体制机制。

  强化“齐抓共管”意识。要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全党全社会共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强大合力。

  完善工作举措,履责任落实之责

  突出责任分解,进一步细化落实责任。一方面,“一岗双责”要具体化,制订岗位责任细则,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中分管领导的具体任务和领导责任,明确惩戒性规定;另一方面,量化指标要具体化,从明晰责任、细化措施、规定时限等方面进行分解量化,紧紧围绕着“谁该承担责任、在哪些问题上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提出明确具体的责任条款。

  突出责任考核,进一步优化考核办法。首先,合理设置量化考评标准,把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结合起来,让考核“看得见、摸得着”;其次,在考核形式上,成立专门考核组,整体纳入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中;再次,在考核手段上,综合运用“听、看、查、议”等综合手段,听取被考核单位领导汇报、个人述德述职述廉以及群众代表和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进行民主评议。

  突出责任督导,进一步传导履职压力。采取综合督查、专项督查、跟踪督查等方式,重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条目在基层各单位、各岗位的落实情况,党政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是否带头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等,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中,认真做好责任分工,年中做好监督检查,年底做好随机考核抽查。

  强化考核运用,追责任失职之责

  要把实施严肃有力的责任追究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保障,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健全追究制度。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力的责任追究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逐步实现责任追究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实行终身追究制度,对于领导干部在其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不论在什么时候暴露出来,也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了什么变化,都应该追究其领导责任。

  加大追责力度。对那些落实“两个责任”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地方和部门,要严格追责,并且“一追到底”,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既倒查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也倒查追究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

  强化考核运用。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选拔任用重要依据,对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实施惩戒,倒逼各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切实落实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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