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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不参与执法应推而广之

发表日期:2011-12-13 点击

  127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自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今后一些临聘人员将不能参与执法,执法错误,执行机关应给予赔偿。(128日《河南商报》)

 

  在即将过去的2011年,“临时工”称得上出现最频繁的词语,甚至有不少网友预测其将成为年度热词。来看看这一系列“临时工”相关的报道:云南昆明官渡区40名保安围殴少年致死,官方回应是“临时工”,浙江苍南党员干部酒后打人,当地回应称系“临时工”,四川达州“文明检查团”砸娱乐会所,回应是“临时工”,就连全国性的“中华脊梁奖”评选被曝收费丑闻也是“临时工”惹的祸………“临时工”呈泛滥之势,难怪有媒体评论指出“哪里有危险,哪里就有临时工”,可谓一语中的,不仅将“临时工”描绘得惟妙惟肖,也引发了人们对“临时工”的深层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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