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不参与执法应推而广之(2)
发表日期:2011-12-13 点击 次 姑且不论如此多的“临时工”身份真假,其中滥竽充数、用“临时工”堵塞舆论之嘴的现象肯定存在。事实上,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是否属于“临时工”,一旦被聘用,“临时工”在执法过程中造成的后果,政府部门都应依法承担责任。道理虽然如此,但由于缺乏强制措施,每当出现负面新闻时,相关部门拿“临时工”作替罪羊,常常能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综合这些因素,河南省此次出台的“临聘人员将不能参与执法”的规定,从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进行双重制约,同时规定“执法错误,执行机关应给予赔偿”,这对于树立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以及畅通民众利益诉求渠道都不失为一剂“良方”。
不得不承认,禁止“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河南省是目前为止“吃螃蟹”的第一省,这种做法无疑具有标本意义,值得在其他地区推而广之。倘若通过政策法规,将“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政执法进行全覆盖,必将使类似拿“临时工”做挡箭牌的现象逐渐减少乃至杜绝。同时,禁止参与执法本身是对“临时工”的一种保护,让其回归本职工作,既能有效规行政范权力运行,也是推动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举措。 (网友 林萧)
(来源:星辰在线)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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